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

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