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遭受强迫婚嫁等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