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以下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一)忽视基本生活需要、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严重影响其生存和身心健康的;
(二)故意以体罚、有病不治、冻饿等方式,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三)强迫或者唆使乞讨、从事危险性表演等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