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妇联、共青团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工作,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投诉。工会、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和家庭矛盾纠纷疏导、调解工作,协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