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