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