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