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