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镇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