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