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