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清疏,保障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检查维护期间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