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