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污水处理企业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