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将进水、出水的水质检测报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