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排水监测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并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