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采矿;(二)毁林、垦荒;(三)野炊、焚烧冥纸、烧荒;(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