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毁林、垦荒;

(三)野炊、焚烧冥纸、烧荒;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