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沙取土、埋坟造墓;(二)林下养殖或种植中药材;(三)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拾柴、砍柴、放牧、狩猎、攀岩、流动叫卖;(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五)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六)倾倒垃圾、排放污物;(七)擅自设置商业网点;(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