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二)林下养殖或种植中药材;

(三)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拾柴、砍柴、放牧、狩猎、攀岩、流动叫卖;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五)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七)擅自设置商业网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