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

禁止妨碍文物保护或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

考古发掘、抢救文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