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