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