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收集、运输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洁、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