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对公墓以外现有的散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逐步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散坟除外。

鼓励散坟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