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公墓应当设立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地面硬化覆盖面积。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