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

公墓应当设立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地面硬化覆盖面积。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