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