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超计划用水,未按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二)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资料的;

(三)非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的;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规定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