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反节约用水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