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非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二)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
(三)加大节水投入,加强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及时整改;
(五)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