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变更名称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