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并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