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