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中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应当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批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