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行证,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