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已经产生并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除灰、贮运、利用系统。对现有的排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扬尘、流失、渗漏,禁止其它垃圾与粉煤灰混排。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