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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十三条

有效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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