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