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