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效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