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