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一百四十八条有效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