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