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市)县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粘贴、刻画的文字、图案以及擅自悬挂的宣传品,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鼓励和支持采用特殊贴膜、防涂防贴涂料等先进技术防治非法小广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