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