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建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