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