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