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