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