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