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应当在其公共厕所设置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