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优抚、助学、助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