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依据《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公园条例》《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